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用地挂钩指标交易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州政办函[2018]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用地挂钩指标交易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鄂州市委《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制度,助推乡村振兴战略落实,促进全市城乡统筹发展和耕地保护,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增减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城乡建设用地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是复垦利用工矿废弃土地和消除”空心村“的重要方式,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要、增加耕地面积和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重要途径,对优化城乡用地布局、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增减挂钩指标交易和经济利益撬动机制,有利于显化农村土地资产和级差地租,有利于拓宽城市反哺农村渠道,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有利于加快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步伐。
二、完善增减挂钩指标交易制度
(一)严格执行“持证准用”制度。对全市范围内所有住宅及商住(棚户区改造项目除外)、餐饮旅馆、金融保险、娱乐康体、加油加气用地(含其他用地改变为以上用途的),用地单位必须购买同等面积的挂钩指标,不得减免和先征后返。
(二)确定区域指标价标准。增减挂钩指标基准价格从16万元/亩调整为最低30万元/亩,最高50万元/亩,其中葛店开发区范围内的项目用地指标交易价格定为50万元/亩;主城区(含鄂州经济开发区)、华容区华容镇和庙岭镇、鄂城新区、花湖开发区、梧桐湖新区、三江港新区、红莲湖新区范围内项目用地为40万元/亩;其他地区为30万元/亩。
三、稳妥推进增减挂钩项目试点
(一)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坚持群众自愿、民主公开、依法推动、统筹安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尊重农民和集体组织的意愿,做到项目实施前农民同意,实施中农民参与,实施后农民满意。项目选点布局要实行听证、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意见,听证会需拆旧还建项目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参与,得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同意;在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土地调整互换、征收补偿的,要实行公示。
(二)科学规划、规范运作。在调查摸清工矿废弃地和空心村现状、分析评价土地利用潜力、权属界址清楚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城镇建设、生态保护等规划科学编制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强化整体管控,按照增减挂钩专项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项目管理的方式规范运作。
(三)严格挂钩项目的组织实施。各区(开发区、新区)开展增减挂钩工作应规划先行,按照“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科学安排增减挂钩规模、布局和时序,严格按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申报和实施试点项目。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超出试点范围的,将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坚决扭转重建新、轻拆旧,片面追求增加用地指标等倾向;坚决制止实施过程中脱离实际、侵害群众利益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规范挂钩指标的生成和使用。各区(开发区、新区)为增减挂钩项目申报主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文本,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后,各区政府组织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按《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实施。项目竣工后,各区(开发区、新区)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材料,逐级上报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生成增减挂钩指标。增减挂钩指标生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统一收购,其中生产指标总量的10%由各区(新区、开发区)安排使用,其余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五)强化复垦耕地的保护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城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复垦耕地优先、合理节约用地,切实做好拆旧区复垦工作。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后,要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变更登记手续。拆旧复垦增加的耕地,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该农村集体组织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调剂给村民,或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鼓励将复垦后耕地用于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长期发挥效益,严禁边复垦边撂荒,严禁复垦为耕地后又被非农建设项目违法占用。
四、加强增减挂钩指标价款收益使用管理
(一)明确生成增减挂钩指标的补助标准。要始终坚守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核算好迁村腾地及土地复垦的成本。适当提高生成指标的拨付标准,复垦宅基地和其它建设用地生成的增减挂钩指标分别按30万元/亩、15万元/亩标准拨付。
(二)加强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各区(开发区、新区)要将增减挂钩、农村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等项目进行统筹考虑,整合引导各项涉农资金投入“三农”。市级拨付的增减挂钩指标价款应主要用于项目安置补偿、立项、施工、招投标、监理、验收等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节余部分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区(开发区、新区)政府确定分配使用方案,用于巩固脱贫攻坚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五、组织保障
各区(开发区、新区)政府是开展增减挂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立项申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地的拆迁安置、项目实施和后续管护工作;国土部门负责项目报批、实施监管、技术指导、项目验收和组织指标交易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指标价款拨付和收支情况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建设和规划部门加强美丽乡村创建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农业部门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处、土壤改良技术指导,参与项目新增耕地的验收工作。